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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即坑甸人所掘在东西两阶之间而稍西处管人从井中打水授给御者御

2022-10-22 16:15:15 发布 浏览 657 次

坎:即坑,甸人所掘,在东西两阶之间而稍西处。管人从井中打水,授给御者。御者在堂上用水淘米〔而取淘米水〕。死者是国君就用淘洗稻米的水洗头,是大夫就用淘洗小米的水洗头,是士也用淘洗稻米的水洗头。甸人在〔庭中〕西墙下垒灶。陶人拿出悬系在重上的鬲。管人〔从堂上御者手中〕接过淘米水,于是〔盛在鬲中放〕在灶上加温。甸人抽取〔招魂者〕所撤庙的西北屋檐的木料,用作薪柴来烧淘米水。管人把经过加温的淘米水授给堂上的御者,于是为尸洗头。洗头用瓦盆盛水,用布巾把头发擦干,如同生前平日一样。小臣为死者修剪手指甲和胡须。洗过头的水倒在堂下坑里。

25.君之丧,子、大夫、公子、众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食粥,纳财 ,朝一溢米 ,莫一溢米,食之无筭 。士疏食,水饮,食之无筭。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食之无筭。大夫之丧,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众士疏食,水饮。妻妾疏食,水饮。士亦如之。既葬,主人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妇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练而食菜果,祥而食肉。食粥于盛不盥 ,食于篹者盥 。食菜以醯酱。始食肉者,先食干肉。始饮酒者,先饮醴酒。纳财:谓食谷。

溢:二十两曰溢,为米的一又二十四分之一升。案古时升小,只相当后世的一合五勺二撮有奇,与一满把相近。如秦汉时的一升,只等于今二百毫升,即相当今升的五分之一,是其证。

食之无筭:案居丧困病,不能顿食,随须而食,故曰无筭。

盛:谓今时杯杅。

篹:竹筥。国君死,嗣子、大夫、众子、众士都三天不吃饭。〔三天之后〕,嗣子、大夫、众子开始吃粥,所吃的粮食,早晨一溢米,晚上一溢米,吃时也不按正顿。士吃粗粮,饮水,不按顿吃饭。国君的夫人、世妇和众妻都吃粗粮,饮水,不按顿吃饭。大夫死,主人、家臣头子、子孙们都吃粥。众士吃粗粮,饮水。妻妾们也吃粗粮,饮水。士死了〔子和妻妾吃饭〕也像这样。死者葬后,主人开始吃粗粮,饮水,不吃蔬菜瓜果,妇人们也这样,这是从国君到大夫、士都一样的。小祥祭后开始吃蔬菜瓜果,大祥祭后开始吃肉。吃盛在器皿中的粥无须盥手,吃盛在竹筐中的食物要先盥手。吃蔬菜可以就醋酱。开始吃肉的,先吃干肉。开始饮酒的,先饮醴酒。

26.期之丧,三不食,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饮酒。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九月之丧,食饮犹期之丧也,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五月、三月之丧,壹不食、再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饮酒。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有疾食肉饮酒可也。服一年之丧,〔人始死时〕三顿不吃饭,然后吃粗粮,饮水,不吃蔬菜和瓜果,到第三个月死者葬后,可以吃肉饮酒。服一年之丧,一直到服满丧期都不吃肉,不饮酒,这是指父在为母或为妻服丧。服九月之丧,饮食都和服一年之丧相同,〔死者葬后〕可以吃肉饮酒,但不同别人一起吃喝欢乐。服五月或三月之丧,一顿或两顿不吃饭就可以了,将近葬期就可以吃肉饮酒,但不同别人一起吃喝欢乐。为叔母、伯母、过去的主子或宗子服丧,都可以吃肉饮酒。〔在应该吃粥的期间而因身体不好〕不能吃粥的,可在粥中加放菜煮成羹来吃。服丧期间生病了可以吃肉饮酒。

27.五十不成丧。七十唯衰麻在身。年五十就可不遵循成套的丧礼。年七十只须穿丧服系麻绖带〔而生活起居一如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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